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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烟草局摆拍证据致农民被判5年惹众怒?我想很多人都被带偏了

今天来聊一聊甘肃天水烟草局凌晨上门摆拍证据的天水这件事情。

很多人对于这个案件中烟草局工作人员的烟草“张贴伪证”的行为感到非常愤怒,这不是局摆据先射箭再画靶,欺负老实人嘛?

于是拍证偏这件事这两天舆论不断发酵,从而又引发公众对某些部门其滥用权力的农民年惹质疑。

本来我是被判被带没打算讲这个事情的,因为这个案子二审现在还没最终裁定,众怒后续有什么反转变化我现在也不能妄自下定论。想多

但是人都就目前已经披露出来的信息,我发现很多网友都被一些带节奏的天水自媒体给严重误导了,大家也都没能看清事件的烟草全貌。

所以我觉得还是局摆据有必要和大家来聊一聊这个事情,尽量客观,拍证偏实事求是农民年惹地来理清这个事情,并聊聊我的被判被带看法,供大家参考。

案件梳理

先简单地交代一下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据相关报道,2023年7月,天水市麦积区村民阮双全因涉嫌无证倒卖香烟被当地警方查获。
  •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阮双全在其烟草专卖许可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从多人手中收购各类卷烟,并在麦积区城区销售,非法获利2万余元。
  • 一审法院遂以阮双全"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为由,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 但是阮先生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理由是烟草局收回和注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未依法向其送达,且未依法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那该行政行为被他认为是无效的,且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要求法院撤销烟草局的行政行为。
  • 然后在6月11日庭审的时候,律师出示多份证据,包括多个监控视频、视频截图等,
  • 指出麦积区烟草局在2024年5月29日、 31日清晨6时多次前往阮先生原经营地址张贴了一份应于三年前(2021年3月)送达的《收回许可证通知书》。
  • 律师认为,烟草局明显伪造了2021年的送达过程,而未送达则应该认定为行政行为无效。



  • 对此,烟草局出庭人员承认,视频中张贴文书、拍照的的确是该局两名工作人员。
  • 他们解释称,2021年3月已在阮双全店铺张贴过通知书并拍照存证,但后来未能保存好照片证据,为"补证"才在今年5月重新拍摄。
  • 烟草局人员对"补证"行为的不当表示歉意,称会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理。但他们仍坚认为收回阮家的烟草许可证,虽然有瑕疵,但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程序合法。

以上就是对整个案件的梳理,这起案件的焦点争议主要有两点:

  1. 2021年3月烟草局是否真的合法收回了阮双全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否依法送达了相关通知书?阮双全是否知情?
  2. 烟草局2024年"补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些人质疑是不是构成伪证罪,同时这个伪造证据的行为导致了刑事判决。
案情分析
关于第一个问题

虽然阮先生在二审中提出自己对于许可证被注销并不知情,但是根据前面的相关报道,其实他的这个说法是很难自圆其说的。

要清晰地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就要理清案发的时间线,这对于我们了解案件的全貌至关重要。

事件时间线如下:



从这个时间线可以看出,当地烟草局已经责令整改两年(19年至21年),没见任何反馈,后来又登公告也没见其来办理手续。

所以,阮双全的烟草许可证实际上已经被收回注销了,到这里是没问题的。

但是,这一步按相关管理规定是要上门通知到其本人,而烟草局并不能提供当时送达的《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记录。

至于原因,按照当地烟草局说法是:

当时下发文书时,无法联系到阮双全,在门上粘贴文书并拍摄照片。工作人员回来后未及时将照片保留,因两人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照片丢失没能入卷。

所以这个文书到底送达没有,其实很难说清楚了。

但是阮先生是否知道自己被注销许可证?我想他应该是知道的。

有两个原因——

首先,这个烟店原有的门店转让的时候就已经变成了母婴店,就是说他早就变更过地址,如果继续卖烟,是需要重新申领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原则上仅限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地址变化才能修改经营地址,而且还要报备。
  • 如果是因为店铺到期、租金上涨等人为原因导致的地址变化,则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可能很多网友不知道,烟草专卖许可证其实是不好拿的,是需要通过相关考试才能拿到证的,同时因为里面的法律红线非常多,什么行为会导致证吊销(收回),干这行的人其实心里都清楚。

这个你去问问小卖部老板就知道了。

同时烟证吊销或是续签不了,也不是一次检查不符合就处理了,是多次检查,并告知哪不合规,未按要求整改,才会处理的。

其次,他在店没了之后,所进行的烟草买卖,是做了相关处理的。



根据相关报道,查获的香烟是分别他从31个人手里收购的,他把烟草储存在家里之后,还特意刮掉了条码,以便没法查询来源,然后才进行的转售。

这里再告诉大家一个冷知识:

烟草进货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

烟草要求一证一码,不能串货,烟证码就是订货帐号,烟证被吊销或是到期未能续办,那就订不了烟了,但是之前剩的烟烟草也让卖(这一点每个地方可能不一样);

成条的烟是有打码的,单盒的是没有码的。有些烟店老板整条卖烟都要把激光码烫掉,就是怕你分散收集拿去别的地方卖,到时候连累他。

烟草局是唯一合法进货渠道,就算吊销决定没有送达,那么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阮某不能从烟草局进货,他也应该去问问怎么回事吧?

再加上他从31个商家串货这个行为,已经可以认定他是知道自己被吊销,所以才从非法渠道进货。

而且案发的地点,也不是他毫不知情正在开店或跑去进货了被发现,而是在仓库里检查,发现的囤积的大量香烟。

最初的通报写得很清楚“支吾不言,无法提供烟草专卖的合法有效证明”。



这些也都能看出来他其实是知道自己的进货方式是有问题的。

第二个问题

首先一审案件3月份就判了,证据有:

1.根据警方报道,当事人笔录中有承认知道烟草证注销,这是要签字按手印的,不是说翻供就翻供的

2.查处的500条卷烟。

3.当事人把原店铺转租给母婴店,两年来无法从烟草局进货,只能窜烟进货并售卖卷烟。

这三个主要证据事实上已经闭环,足以证明其违法行为。

而补拍证据发生时间是在5月份,这项证据是用在当事人起诉烟草局的行政案件里,有没有这个送达回证都不影响之前3月份的形式判决。

而要注意的是,5月份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行政案件做假证据,处以免职罚款都可以,但唯独不会上升到伪证罪。

程序正义or结果正义?

这里再延伸一下,好多人不明白他二审提出质疑烟草证注销不合法和一审中非法经营罪的关系。

是这样的,两高院出过司法解释,有烟草证的人在非法经营真烟时不适用非法经营罪,这也是为什么他要求法院判烟草局注销违法。

一旦论证烟草局违法注销,那他就是有证出售,那非法经营罪对他也就不适用了。

虽然前面论证了,阮某是明知故犯,但是烟草局注销动作存在瑕疵,涉嫌程序不合法,这也是事实,律师指出事实,并没有什么问题。

律师是有道德的,并且不只有个人道德,还有职业道德。

在这件事情里面,律师提出烟草局的注销动作不合法,实际上是行使群众监督的权利,我认为他的行为并不是坏,而是好。

同时这个案子也让我想到了之前美国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

虽然99%的证据都足以证明凶手就是辛普森所为,但最后因为一个急于冒功警察的伪造证据,被豪华律师团抓住这一点,在法庭上认定指控证据污染,最后所有指控作废。

所以这件案件在我看来,本质还是像辛普森案一样,还是围绕结果正义还是程序正义所展开讨论。

到底是结果正义重要,还是程序正义重要?

在我看来,坚持程序正义,并不能保证一定能得到结果正义;

但是没有程序正义,结果正义到最后无非是比谁的声音响,谁的靠山硬,谁更能创造出对己方有利的“事实”。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如果不从程序上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权力不受制约,必定滋生腐败和更多的乱象。

我觉得这个案件也会成为中国法律界上一个标志性的案例,供以后的人们继续探讨和分析。

写在最后的思考

村上春树在短篇小说《列克星敦的幽灵》中写道:

「我真正害怕的是那些毫无批判地接受和全盘相信别人说法的人们,是那些不制造也不理解什么而是一味地随着别人听起来顺耳的容易接受的意见之鼓点集体起舞的人们。」

如果你都看到这里了,你应该不难发现,这个事情看起来更像是一个长期倒卖香烟的烟贩,在摸清了香烟的门路后,在进行非法收购倒卖后被有关部门查处了。

但在律师帮其抗辩争取过程中,意外地发现了烟草局的执法人员送出的“神助攻”,再发到网络上,把一个本来还算清晰的案情,变成了公众舆情下的口风逆转。

现实很多反转的事件,也一再证明了一个道理,理性能力的缺乏和道德情感的肿胀结合在一起,是相当危险的。

虽然说这个案件确实有很多槽点,但是很多自媒体对于这个事件的分析都是逮住烟草局的人造假,就以为胜券在握了,然后站在道德高点进行情绪输出,而缺乏对案件事实的理性思考。

在大数据信息流的日臻完善的现代社会,人们生活的信息土壤还经常被污染,[被洗脑、被带节奏]变得更轻易、更无孔不入,我们就更需要学会独立思考。

社会需要不同的声音,你们是否克服了情绪和懦弱,坚持自己的看法?还是自甘堕落的沦为了那些蹩脚信息的追随者。



因为本案还没有最终裁定,以上内容根据媒体披露内容分析。如果后续案件发生变化,或因知识有限出现疏漏,欢迎大家指出,查实后会修改或删除。欢迎所有易友的友好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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